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守则(2015)    5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15)    7        

上海大学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1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16        

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4        

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31        

上海大学实验室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3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严格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并结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自2014年开始试行)

一、实验室定位目标

第一条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是在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开始筹建。实验室以上海大学物理、材料及机自等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为依托,联合上海上创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建设,主要开展了高温超导领域的科学问题研究、产业技术攻关、专业人才培育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形式的确立,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同时考虑以下两个个方面:

(1)必须是改革、开放、发展的全新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有利于保证“重点实验室”功能的发挥及高转化率这一最终目标。

二、实验室主任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在上海市科委的领导下,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资产财务、人员聘任及对外开放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主任接受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审查和建议,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研开发工作。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报上海市科委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职能主要包括:

(1)主持实验室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订实验室内部管理机制设置方案;

(4)制订实验室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任免实验室各级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决定招聘或解聘工作人员;

(6)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定期向上海市科委汇报工作;

(7)执行实验室章程和上海市科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学术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国内外学术动态,与实验室主任共同规划实验室的工作方向;

(2)定期评审实验室开放课题;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承担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为实验室主任的日常动态管理提供意见;

(4)定期对各研究组的技术特点和人员素质等进行评估,并据此就实验室的重大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和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多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四、实验室人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职责如下:

(1)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应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纵向、横向研究课题;

(2)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人员应积极完成各类实验室建设和研究生等教学任务;

(3)实验室固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和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

(4)实验室人员应主动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意见,服从实验室主任的指挥,努力完成实验室指定的各项科研、管理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聘用各类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竞争机制和考核、奖罚制度。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每年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职管理员,负责重大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本实验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六、实验室运行及开放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上海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及运行过程中重点突出开放的原则,以国外同类学科的先进实验室为榜样,坚持学科研究的前沿性、学术交流的国际性、运行体制的开放性,与国内外先进实验室联合,形成人员流动、工作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的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对外开放。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守则(2015)

第一条 大型分析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要定期进行培训、维护和保养。

第二条 定期举行大型分析仪器培训,使用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进行仪器操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仪器使用预约制度,使用人必须经负责老师批准,并进行预约登记;若不能履约,必须提前取消预约。凡不执行者,停止使用资格一周。

第四条 仪器室必须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隔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启动仪器开关。

第五条 使用仪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操作,若在操作使用时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负责老师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处理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六条 仪器使用完毕,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登记制度,认真记录仪器的相关运行信息,凡不及时记录或记录不完全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一周。

第七条 仪器使用完毕,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闭仪器,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将各使用器件搽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并做好清洁工作。最后,关灯、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归档保存,可申请查阅。

第九条 保持仪器的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定期进行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第十一条 仪器不能随意搬动,不能随意借给外单位使用;校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室钥匙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配制,上班时间由专人全面负责仪器室;非上班时间使用仪器室需登记,并于下班前到相关负责人处领取钥匙,用后按时归还。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15)

一、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以实用高温超导材料的关键制备技术和基本物性、高温超导基础科学和物理问题研究、应用超导技术和器件研究和新型异质结的结构、物性以及器件的基础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联合相关领域的优秀科学家开展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

第二条 为了营造实验室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同时推动高温超导的发展与创新,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和《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来源于重点实验室配套经费和依托单位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部分经费。

二、资助范围

第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高温超导的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第四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短期内可取的具体成果的研究课题。

三、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上海市高温超导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一般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为 5-10 万,实施期限一般为 2 年。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人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岗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否则需要正高职称推荐人推荐),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积累。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具有创新性,解决的科学问题要明确,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可行,研究重点突出,考核目标明确。

第八条 凡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均可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所有申请均须保送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一致。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 A4 纸双面印和普通纸质材料做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第十条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和金额。并由实验室主任批准,书面通知获得资助的申请人。

四、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在对申请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填写上报《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研究课题任务书》。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将作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课题组应有成员到本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到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2 ~ 3 个月。每项开放基金课题将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者,由课题申请者提出或实验室指定)协助课题的实施。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向实验室递交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鉴定及获奖成果等)原则上应归合作双方共享,具体可通过共同协商确定。成果在标注完成人单位的同时,须同时署名“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英文: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High Temperature Superconductors),切均须标注“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High Temperature Superconductor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14DZ2260700)。对冠名实验室并被二区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实验室给予奖励。如果课题涉及成果保密问题,课题负责人应与实验室签订特殊协议,并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严格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课题结束后相关研究档案及材料存放依托单位档案室。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不转出实验室,所有开销在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并遵守依托单位的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课题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分析测试费、差旅费、资料费、学术活动费和论文版面费等,原则上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如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有权中断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




2015 年 1 月 23 日

上海市高温超导重点实验室






上海大学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大学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及上海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海市科委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后拨付的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上海市科委批复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上海市科委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第五条 上海大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为两年。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开放运行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自主选题研究期限为两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20%。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三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科研仪器设备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第七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上海市科委发布评估结果后两个月内,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实事求是编制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编报年限为三年,并分解到每一年度

    第九条 购置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5)第013号〕及上海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由实验室提前打报告,并经学院同意,报科技处,由上海大学申请,报上海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上海大学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及上海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上海大学和上海市科委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委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为配合上海市科委工作,科技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将纳入上海大学财务统一管理,为了便于重点实验室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经费将建立独立账号,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处、财务处采取年度抽查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上海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行。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1)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并设专职院长(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长(系主任)秘书,协助管理设备工作。各院(系)实验室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2)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上海大学,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

三、 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

(1)单价800元人民币(含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2)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

(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六条 各院(系)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账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凡教学、科研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管理员,需报实验设备处登记备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办理移交手续。

四、管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

(1)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制定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实验设备处汇总。实验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办理申购手续。

(2)实验室申购单价在10万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计算机)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及各院(系)共同组织专家论证,要求由两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报告及审购单交实验设备处审核报校长审定备案。

(3)申购仪器时应该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

(4)凡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制,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报实验设备处批准,在自制完成后应验收、入账。

(5)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实验设备处认可才能报销入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账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账。

(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账户(资金来源),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户(资金结存类),并按规定设置明细账。

(2)实验设备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账、分户账、分类账。

(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YF账,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财务、财务管理、财产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实验设备处每年将当年入库的设备账报财务处核对,财务处也应将当年报销的设备账报实验设备处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5)凡属上海大学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实验设备处的“上海大学设备固定资产账册”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6)使用单位均应到实验设备处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库单”,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审核盖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 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实验设备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 ~ 5%收取罚款。

3.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5.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五、处 

第十三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实验设备处,经实验设备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已不适用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院(系)和实验设备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上海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2)外调仪器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

(3)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院(系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10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外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号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判》,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实验设备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账。

(3)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账,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单价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单价100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委审批;单价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总价值在100万元日内、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植列入低值品账中,以利备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学校、学院(系)/部门、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与各学院(系)、部门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二条 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Ⅱ类及以上射线装置、动植物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生命、物理等学科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Ⅲ类射线装置,机械能源等设施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类和第二类实验室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门主要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学院(系)、部门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

(1)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

(2)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学院(系)、部门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学院(系)、部门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公共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实验室的责任教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学院(系)、部门主要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学院(系)、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学校实验设备处、保卫处、安全办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学院(系)、部门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即:《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系)、部门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属学院(系)/部门、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针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等将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定期进行实地安全检查和督导,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由实验设备处核算工作量,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

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留学生、进修生及其他来校交流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第一类、第二类等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所属学院(系)、部门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暴、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行车等)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上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持有考核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物品的辐射安全保卫防护制度及《上海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防护监督办法》。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实验室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实验设备处负责联系指定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实验结束前应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学院(系)/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推广与校园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学院(系)/部门、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各学院(系)、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与黄牌警告;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且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无效的教师科研实验室,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实验室当年度科研绩效激励及该实验室负责人的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并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由实验设备处将调查结果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动植物的废弃物。

各学院)、部门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负责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人员名单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各学院)、部门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须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新进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严禁各单位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在实验程中随时将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分级、分类收集于环保桶内环保桶应实行定点存放专人保管,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剧毒品须交由公安部门统一收缴处理。放射性废物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条 开展动植物实验的学院(系)、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植物实验废弃物。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实验设备处报告。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负责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实验室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原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

第二条 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3)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5)科学决策,措施果断;

(6)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第三条 学校成立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包括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后勤集团等)。根据实际情况,领导小组下可设相应的工作组,包括指挥联络、信息发布、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救护等。

各相关学院(系)、部门均应成立本单位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学院(系)、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学校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协调下,由相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突发化学事故应急事件处置的程序如下:

(1)案情报告

各单位突发化学事故应急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学校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建立由学校与地方统一领导下的应急协调机制。同时启动学校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

事件发生后,突发化学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组织现场指挥工作,并制定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紧急处置技术方案包括:

调配人员,组织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配置必要的设备、物资等;

确定信息的采集、报送与反馈程序;

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3)救援协助

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环保、供电、教育、卫生防疫等部门报警(报告)或请求救援,提供有关发生化学事故的化学品清单和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

保卫处负责组织现场保护、隔离和维持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引导公安、消防、环保、供电和卫生防疫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救援、勘查现场,采取措施撤离或保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控制事故发生地,防止救援人员受到伤害。针对事故可能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和其他物品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危害和损失。

后勤集团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餐饮、临时住宿场地等。

校医院负责抢救伤员,现场消毒,并提供其他相关医疗救助。

宣传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以及网络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4)善后处理

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处理好善后工作。处理结果应逐级上报备案。突发化学事故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一般性突发化学事故应急事件,由本单位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参照第六条所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执行。

第八条 本预案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图:上海大学化学类实验室突发化学事故应急处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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